政令宣導

轉知勞動部針對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之全勤權金權益說明

2026/01/07

勞動部為保護勞工健康權,事業單位如訂有全勤獎金制度,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全勤獎金之計算,應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

(二)勞工請生理假、因安胎休養請病假,或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其全勤獎金。

(三)前開情形以外之病假,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僅得依勞工請假日數扣發,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四)另查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爰團體協約縱另有約定請病假扣發全勤獎金內涵或方式,仍不得對勞工為不利益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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