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轉知「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業經勞動部於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5073號令修 正發布,茲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 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 1修正條文

2025/12/02

依據勞動部114年11月20日勞職授字第1140255073D號辦理。


相關資料: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95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