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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爭議解決,業者和消費者得依個案情形與實際需求,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合適之爭議解決方式

2025/09/11

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4年8月12日全商會字第1140002180

號函附該會114年7月10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紀錄辦理。

二、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會員於前揭會議提案:「建請中華民

國全國商業總會行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請該處再次發

函相關部會提醒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爭議解決,業者和消費

者可以依個案情形與實際需求,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合

適之爭議解決方式』」,經決議:「本案建請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處參採」。

三、關於旨揭爭議解決方式,本處前於107年9月13日以院臺消保

字第1070195338號函請貴部(會)(數位發展部、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除外)參照辦理在案。

四、由於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未限制

業者和消費者可以合意選擇調解、仲裁或以其他訴訟外之方

式處理爭議,如有適合進行調解、仲裁之案件,得由當事人

自由約定;並請透過宣導方式,俾利民眾獲悉相關訴訟外紛

爭解決機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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