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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自本(11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2025/01/23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1月14日貿雙一字第1140350027號函辦理。

二、旨揭協定由時任外交部吳部長釗燮及馬紹爾外交暨貿易部部長John M. Silk於108年10月25日完成簽署,另於111年10月5日以換文方式修訂降稅清單及原產地規則等附件。經相互通知各自完成國內必要法律程序,自本年1月15日生效。

三、本協定包括貿易、服務業、投資、技術、人員交流、觀光等6大面向之經濟合作計畫,並建立聯合委員會定期檢討及建立執行機制,有助持續深化雙邊經貿合作交流,並提升雙方經濟成長。降稅清單部分,我方貨品清單涵蓋農、工產品計3,043項;馬國貨品清單為農、漁等產品計267項。

雙方所列之貨品清單於本年1月15日協定生效時立即降至零關稅。

四、本案協定之中、英文本已公布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ECA FTA總入口網站(https://fta.trade.gov.tw/fta_marshall.html),供各界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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