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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2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50505572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

2026/06/01

本次修正第2點第13項之申請人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認定者,應檢附申請日前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期間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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