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符合之病症或病況、被看護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一覽表」公告1份
2026/01/09
一、案係園管局檢送「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其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符合之病症或病況、被看護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一覽
表」公告1份。
二、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重點如下:
(一)依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及第5項。
(二)公告事項:外國技術人力依本辦法第31條規定受聘僱從事第5條第10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符合之病症或病況、被看護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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