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函轉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宣導「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請查照。

2026/07/01

一、查公路法第27條已修正並經總統公布,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或「養管費」,徵收目的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使用,更名後開徵期程、繳費方式及繳納金額均維持不變。

二、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於7月開徵,請協助並轉請所屬機關張貼海報並利用跑馬燈、網頁及「訊息交流群組」等方式,告知民眾開徵訊息。

三、宣導內容為「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刊登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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