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環境部重申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行為,即屬情節重大,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作為,請查照。
2025/08/18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8月11日經園環管字第1140015914號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8月8日產永字第11400895740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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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8月11日經園環管字第1140015914號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8月8日產永字第11400895740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