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請查照轉知所轄園區事業。 2025/01/16 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1月14日經園環永字第1140000235號函辦理(原函及附件影附)。 相關資料: 1131086326D-0-1.pdf下載檔案(.pdf) 1131086326D-0-2.pdf下載檔案(.pdf) 1131086326D-0-3.odt下載檔案(.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