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5月28日自總統公布日施行,增加5個國定假日,請業者依法確遵國定假日之規定以保障勞動權益案
2025/06/18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6月11日府勞條字第11401591861號函辦理。
二、旨揭國定假日增訂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勞動節(5月1日)、教師節(9月28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5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計5個放假日。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四、國定假日均應休假為原則,雇主若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經勞資雙方同意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原放假日即成為工作日;倘選擇事後補休,則應經徵得員工同意並由雙方協商約定擇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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