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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倉儲業火災風險管理暨應變能力自評表」1份,請查照。

2025/01/15

1.依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6日桃消預字第1130046723號函辦理

2.鑒於國內倉儲業火災頻傳,請區內廠商落實辦理「火災自主風險管理評鑑」及「火災應變能力評估」,以維公共安全。

3.另依據消防法第21條之1規定略以,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長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並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之種類等搶救必要資訊,請區內廠商務必配合以避免違法收罰。

4.旨案文件可至「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訊息專區/重要訊息/倉儲業火災風險管理暨應變能力自評表」下載,請區內廠商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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