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稱事變態樣之一,事業單位如有疫情相關因應需求,即可適用.
2.事業單位依旨揭指引調整出勤,致有人力受限情形,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但仍應符合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法定程序,並應遵守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相關規定.
3.事業單位如確有適用上開特殊加班規定之必要,且實施人員.時間及期間已有明確安排,採事先一次性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尚無不可.惟實施後,倘有新增實施人員或個別勞工之實施時間或期間有所變更或調整,仍應依規定之時限另行通知或報送;至未實施以及未逾原定時間或期間之變更,允免重行通知或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