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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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361-1212
(一)受理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26日止。(二)申請廠商資格:本局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內(以前鎮、楠梓及潭子等老舊園區為優先補助園區)營業之事業或其他合法登記組織。(詳作業須知)(三)工程時程規劃:工程完成期限於112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期間內。若因考量天然災害或具有急迫性須整建者,於申請書敘明先行施作之緣由。(四)支用單據:申請人於計畫完成需依規定提送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本局於審查確認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