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廠區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據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4月17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二)補助項目:
1.廠區既有設施防水功能強化及改善。但不包含圍牆。
2.因颱風造成積(淹)水後設置防水閘門(板)者。
(三)補助對象:
1.本部轄管之產業園區範圍內,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且未有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應繳費用。
2.以同一產業園區中,單一申請人每次限申請一案為原則;倘同一產業園區內之申請人有多廠,則由審議會審核認定。
(四)補助額度: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總經費40%,且最高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二、申請人就本申請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需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倘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實填寫該表,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裁罰,並得按次處罰。(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三、檢附「115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廠區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申請作業須知」1份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