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經濟部轄管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於整併後之投資申請書書件變更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三、本局113年12月31日經園投促字第113011092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因應本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作業整併,並辦理科技產業園區及產業園區投資申請書及相關表件合併作業,有關投資申請書書件自公告日起生效,請園區內需申請(標)租售廠商以新版書件送審,於公告前送審之廠商仍得適用舊版書件。
二、旨案產業園區原已公告之租售手冊不重行公告,僅變更原租售手冊內土地申請書件。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