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一、補助對象:協助本局推動勞資和諧之協進會或維護勞工權益之總工會,並具備下列要件者: (一)經主管機關同意成立之團體。 (二)辦事處所設於科技產業園區內。
二、申請補助者應提送工作計畫書,載明計畫目標、實施方法、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含申請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補助款),於每年第一季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補助比例:同一案件之補助以不逾全案總經費之半數為原則。並依作業規範第7點採按季撥付。
四、申請人就本申請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需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倘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實填寫該表,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裁罰,並得按次處罰。(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四、檢附「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1份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