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以經園投促字第1140103790號函(詳如附件),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止承品文具批發有限公司於107年2月6日經加三資字第10701007370號函核准之投資計畫案,並自即日生效 。
二、本局曾多次嘗試將前揭廢止函以紙本文件寄送承品文具批發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黃崇源,惟均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或「查無此公司」為由退回。
三、茲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將上開廢止函之主旨及說明公告於本局網站及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四、承品文具批發有限公司如對本處分不服,應於本公告送達生效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