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緊急應變計畫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修訂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修訂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十二月 十三 日修訂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修訂
中 華 民 國 一一一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修訂
中 華 民 國 一一一 年 五 月 五 日修訂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緊急應變計畫
壹、 計畫依據
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緊急應變計畫(110年9月15日實施)
二、 經濟部90年10月9日頒布及106年1月3日修正之「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貳、 計畫目標
一、 強化科技產業園區災害預防,建立迅速、確實之通報系統,健全園區災害及重大事故之緊急通報體系。
二、 規範科技產業園區災害(污染)事件之緊急應變處理及復原重建等相關作業程序。
參、 災害形態分析
園區研判可能遭受的災害有11種,分屬天然災害及公共安全災害兩大類:
一、 天然災害:
(一)風災、水災。
(二)地震。
二、 公共安全災害:
(一)火災、爆炸。
(二)化學品洩漏。
(三)公共工程施工事故。
(四)毒化物、空污及水污等環保事件。
(五)勞工職業傷亡事故。
(六)水、電力、電信中斷。
(七)勞工聚眾陳情、遊行、怠工、罷工等勞資爭議事件。
(八)機關遭人為危害或破壞事件。
(九)資通安全事件。
肆、 緊急應變小組
一、 本分處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如附件1)
(一)分處長擔任召集人。
(二)副分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三)秘書擔任執行秘書。
二、 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以簡訊(juiker)群組、電話、傳真或e-mail方式進行通報。
伍、 訊息通報、緊急應變啟動、處理原則
一、 天然災害:
(一)風災、水災
1、訊息通報
第三組轉知中央氣象局發布大豪雨特報(含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或海上颱風警報,警戒範圍涵蓋園區或中央或經濟部開設二級以上災害應變中心。
2、緊急應變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啟動本分處緊急應變處理作業機制(整備、通報、救災、通報、復原、解除),園區應視行經路徑進行各項防災準備工作;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警戒範圍涵蓋之園區,依災害類型設置緊急應變小組。
(二)震災
1、訊息通報
管理處緊急應變中心接獲中央氣象局發布有編號地震於(juiker)加工處緊急應變群組揭露訊息。
2、訊息回報
分處接獲訊息後,應於管理處群組揪科回報所轄園區初步災損情況。
3、緊急應變
當地震發生後,園區所在震度達6級以上或有園區廠房倒塌、人員死傷事件,第三課應循通報程序陳報,並成立緊急應變中心(小組)進行處理。
二、 公共安全災害:
分處接獲緊急災害事件訊息,應即向管理處緊急應變中心及所屬權責單位通報處理(如附件3)
(一)上級通報:分處緊急處置人員於接獲訊息後,除通知權責單位,應立即以簡訊(juiker)群組通報後,同時逐級電話通報;如未能有效聯繫,請往上一層完成通報。
1、下班時間電話通報程序:
分處24小時緊急應變中心(07-8213333)
2、上班時間電話通報程序:
(1)第四課課長。
(2)秘書。
(3)副分處長。
(4)分處長。
(二)權責單位通報-依事件性質通報及結報
1、火災、爆炸事件:第四課(消防隊)。
2、化學品洩漏事件:第四課(消防隊)。
3、公共工程施工事件:第三課。
4、風災、水災事件:第四課(消防隊)。
5、勞工職業傷亡災事件:第四課。
6、水、電力、電信事件:第二課。
7、毒化物、空污及水污等環保事件:第四課(環保站)。
8、地震事故:第三課。
9、勞工聚眾陳情、遊行、怠工、罷工等勞資爭議事件:第四課。
10、機關遭人為危害或破壞事件:政風室。
11、資通安全事件:第二課。
以上通報流程依災害事故類型區分,並依(附件3)災害事故緊急處置單位與權責單位主管系統圖辦理。
三、 緊急事件如屬消防隊之救災、救護勤務應立即出動趕赴現場進行搶救;如非屬消防隊之救災(例如停水、停電、公共工程、勞資爭議、機關遭人危害及資安事件)、救護勤務應由本分處事件處理權責單位進行處理、通報。緊急應變相關支援單位人員聯絡電話(如附件4)。
四、 消防隊至現場進行搶救時,應即時將事件現場狀況,依前述上級通報名單進行現場狀況通報。消防隊在事件現場完成救災、救護任務後,應依上級通報名單再次進行事件結案通報。
五、 各類事件處理權責單位在完成事件處理後,應進行結案通報,並副知管理處緊急應變中心。
六、 分處在進行緊急事件之通報、處理均應確實記錄,並留存備查。
七、 輪值作業原則:
本分處緊急應變中心研判災害發生狀況,安排工程組、經濟組、救災組及後勤組進駐緊急應變中心,並視需要啟動資訊組、警政組、新聞組、文書組及安全組人員進駐,並依據緊急應變組織系統圖(附件5)執行相關工作。
(一)輪值時間:
應變小組開設期間,每12小時1班(每日8時及20時換班)。
(二)輪值人員:
1、消防隊值勤人員。
2、清潔隊留守人員。
3、應變小組祕書及各組負責人。
(三)輪值地點:本分處緊急應變中心(消防隊)。
八、 災情通報原則:通報系統圖(如附件6)。
(一)風災、水災:
分處緊急應變小組應於7時、11時、16時、21時整填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分處災害通報及處理情形表」(如附件7),傳送管理處緊急應變中心彚整。
(二)災害通報:
1、天然災害未有人員傷亡災情訊息及新聞媒體報導,權責單位於每日7時、11時及16時於分處及管理處簡訊(juiker)彙報最近執行進度,期間有重大事件發生應即時陳報(附件7),公共安全災害由分處權責單位即時陳報。
2、分處應於接獲人員傷亡災情訊息及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先經內部通報分處長後,再以簡訊(juiker)同步通報管理處,15分鐘內電話通報處長,並於30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填列速報單先行通報管理處(如附件8)。
3、分處緊急應變中心研判災害如非短期內能處理完畢,應於每日7時、11時、16時及21時彙報最新進展,有重大事件發生時即陳報。
4、分處若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運輸事故或其他等災害、死亡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含承包商)之災害時,請依規定即時通報管理處,及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重大災害,填報重大災害通報表(附件9),通報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5、通報及應變解除
依據處長指示、中央氣象局解除大豪雨特報或海上颱風警報、中央獲經濟部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解除、所在地區區公所以上之機關防災中心撤除,園區應於事件終了或無進一步發展時,續應予結案通報。
6、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分處災害通報及處理情形表(如附件7)。
7、經濟部速報單(如附件8)。
8、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表(如附件9)。
陸、 附錄
一、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 行政院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