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分局防護委員會114年度書面報告,請參閱附檔。一、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辦理。二、本分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自114年7月1日起應辦理事項自我檢核表、表1及表2業提經本分局防護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