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7條、第22條、第33條之1及第13條附表1
2025/05/15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應備文件。
(二)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情形及應備文件。
(三)增訂雇主接續聘僱已在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外國人之查核比率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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