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轉知:環境部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 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2025/03/17

一、環境部前依行政院110年8月20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次會議」決議,完成訂定「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 應變管理參考指引」,復依111年9月7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2次會議」等會議,參考美國「化學設施反恐標準」對危險化學品之管理規定,檢討修正本參考指引內容,名稱並修正為「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 應變管理參考指引」(下稱本指引),並業於112年12月22日環署授化字第1118125417號函送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辦在案(諒達)。

二、環境部為定期執行查檢事宜,於113年10月18日邀集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及內政部消防署等機關召開「113-114年度危險化學物質(品)運作貯存場所現勘查檢研商會議」,業依與會機關意見修正本指引如附件。

三、本指引為提供輔助管理規範,非取代現有法規規定,為危險化學物質(品)安全運作,請督導所管公私機構遵循、落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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