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轉知勞動部有關終止勞動契約疑義一案

2024/12/02

一、查勞動基準法(下稱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二、次查,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情節重大」,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情事,於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上開規定「情節重大」之要件。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

三、基此,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涉及上開所謂「情節重大」者,應依個案事實判斷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雇主始得於知悉勞工符合該款情形之日起30日內,依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


相關資料: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95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