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釋示,敬請園區廠商遵循辦理。
2025/01/09
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並非互斥或僅擇一適用之關係,亦即為落實被害人保護法益之目的,本有依個案情形分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例如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而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相關內容詳附件勞動部公文掃描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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