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及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業經該部於115年4月27日以環部化字第1158106187D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
2026/05/13
一、本次為配合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趨勢,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為毒性化學物質,訂定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因應聯合國汞水?公約管理趨勢,修正汞之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另參考美國最終風險管理規則及我國運作現況,修正四氯乙烯之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
二、相關資訊於桃園市政府勞檢處官網最新消息(https://oli.tycg.gov.tw/) 網頁公告,供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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