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5點,並自114年12月2日生效。
2025/12/11
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
1、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下列機關:
(1)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2、事業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通報時,依前點規定已有書面約定之勞工,得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未有書面約定之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經調解成立者,勞工得據以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
3、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勞工依前項規定自行通報之案件,或有其他知悉轄區內事業單位未通報實施減班休息情事之案件,亦同。
(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5點:
1、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下列案件,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
(1)勞工持前點書面約定或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成立之紀錄,自行通報者。
(2)因事業單位減少工時,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
(3)其他知悉轄區內事業單位未通報實施減班休息情事者。
2、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案件,於查證事業單位減少工作時間,業經勞雇雙方協議同意,應即列入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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