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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函文「為避免外籍勞工違反我國禁止宰殺及食用犬貓等規定,請協助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2025/07/23

1.按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不得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等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2.近年疑有部分外籍勞工基於原屬文化風俗而食用犬貓,惟未悉我國法令規範,致有觸法之虞。為強化法令遵循及行為指引,製作多語版宣導文宣,加強對外籍勞工進行宣導與教育,以共同防杜違法事件發生,維護動物福利及我國法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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