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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重申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

2025/01/07

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應依該條第2項規定辦理。

2.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並於查證屬實後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對於被害人,應該以同理心,設身處地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對申訴人提供(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之協助。雇主如違反前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又,雇主應作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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