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轉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函示:有關申請人依「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申請容積獎勵,於完成使用前不得將其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2026/10/22

1.為避免土地炒作疑慮,申請人於完成使用前(以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獎勵項目為準)不得將其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2.倘未能依核准之計畫執行,除經同意變更計畫外,得廢止原容積獎勵之核准並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不予發給或廢止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


  • 地址:花蓮市精美路16號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