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有關「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2026/07/11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115年7月7日經園北環字第1150004417號函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辦理工程安全設計等相關事項,並建立多施工者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制度;另於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規範工程安全設計、風險評估、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費用編列、施工階段監督與查證,以及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等事項。鑒於近年營造工程重大職業災害占比仍高,分析原因,除施工現場管理因素之外,尚涉及工程規劃與設計階段未充分辨識及評估施工風險、未將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納入設計圖說、規範與費用編列,以及多施工者間缺乏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機制等問題,顯示職業災害防止措施應前移至工程源頭,並強化施工階段之整體工程統合管理。為落實前開規定,爰訂定「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三、相關資料詳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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