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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2026/07/11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115年7月8日經園北環字第1150004418號函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於63年10月30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3年8月1日。茲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於115年1月21日制定公布,為強化事業單位對於高風險作業之自主管理,並保障非僱傭關係工作者及勞工之身心健康,強化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

三、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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