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2026/07/11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115年7月8日經園北環字第1150004450號函辦理。
二、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授權訂定,於103年9月26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1384號公告訂定,並自103年7月3日生效,迄今未修正。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修法重點包含強化營造工程業主源頭防災責任,及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機制,為使公共行政業等行業適用規範與本法銜接,爰修正「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三、相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詳附加檔案。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