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有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總說明各1份
2026/07/08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115年7月8日經園北環字第1150004419號函辦理。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茲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鑑於本標準雖已就營造工程相關安全衛生設施訂有規範,惟營造工程常於施工規劃階段及作業前,因未能參照前階段之風險評估成果,再進一步實施風險評估,致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未能妥適考量並確實設置;另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倘缺乏營造作業基本安全衛生知能,亦致職業災害風險驟增。為強化營造工程施工規劃及作業前之風險管理、提升工作場所作業人員之基本安全衛生知能,並落實風險控制層級原則,以預防職業災害,爰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
三、相關「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總說明詳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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