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環境部「新興關注項目自主削減管理計畫(範本)」1份,如說明,請查照。
2026/06/15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4-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如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附表六規定辦理新興關注項目檢測。
(二)前項放流水檢測項目數據連續2次超過附表六規定數值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該項目之自主削減管理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執行;自主削減管理計畫執行期間以2年為限,該項目執行期間免依附表六規定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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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4-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如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附表六規定辦理新興關注項目檢測。
(二)前項放流水檢測項目數據連續2次超過附表六規定數值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該項目之自主削減管理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執行;自主削減管理計畫執行期間以2年為限,該項目執行期間免依附表六規定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