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
- 林口「工二」及「工三」兩產業園區係配合林口新鎮整體開發,分別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推動開發,其工廠排放廢水則一併規劃納入新市鎮所設之北區及南區污水處理廠處理,並由產業園區開發單位中華工程公司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將各該產業園區應負擔污水廠之興建費用繳交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 在北區污水處理廠未興建完成前由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先行在林口「工二」產業園區興建廢水處理應急設施,處理工廠排放廢水,並經林口新市鎮開發會報第十八次委員會議決議定,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暫行代管,七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本中心奉省建設廳函示,就近督導行政業務,另由省政府建設廳約聘專業人員成立臨時組織編制操作,俟北區污水處理廠興建完成後即予廢除臨時污水廠,並交由台北縣政府管理。
- 「工三」產業園區屬區域性排放水系統,廠商廢水係納入林口特定區南區污水處理廠處理,目前該污水廠已由規劃設計單位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交由桃園縣政府接管營運,並委外代操作公司運轉,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公告排水區域及接管程序,該污水廠正式操作運轉中。
工二臨時應急污水廠,設計處理實際最大處理排放量為每日600立方公尺,全區廢(污)水量為4800立方公尺,僅能容納部分廠商廢(污)水納入處理。本區目前設立廠商有191家、歇業、停工計15家。
工廠納管率,僅達21.6%,每日進流水量約400立方公尺。本廠係屬臨時應急設施,現由中心配置員級一人及僱用3位臨時編組人員負責操作實務工作,操作結果尚稱良好,處理後之排放水質符合國家放流水標準,就整體後續發展,需俟林口特定區北區污水處理廠建廠完成,將可容納全區廢(污)水,亦能符合下水道法精神,屆時工二產業園區廢(污)水排放問題自可迎刃而解。
污水處理廠處理概況表
- 水量(CMD) COD(ms/l)毫升/公升 SS(ms/l)毫升/公升
- 設計進流 600 500 300
- 實際進流 400 180 80
- 進廠限值 0.143CMD/100㎡ 600 400
- 實際放流 400 60 18
- 國家標準 10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