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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布建公共化托育設施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0月8日生效,請查照。

2026/10/22

一、旨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115年2月4日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決議,新增第10點、第11點規定。

(二)為加速受補助單位請款流程,刪除第16點第3款表2備註第1點1個月限制,以提高預算執行率。

(三)為利補助經費有效運用,逾50年以上建築物不予補助開辦費,修正第3點附件一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樓高資料、相關證照檢討,及第5點附件二:評估標準壹、執行重點項次二等相關文字。

(四)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6年度一般房屋建築費及辦公室翻修費編列基準使用說明」,修正第5點附件二:評估標準貳、補助項目及基準項次一、二、三補助經費,以符合實務需求。

二、如於115年及116年期間尚有布建公共化托育設施申請需求,請於115年10月23日前依旨述要點規定研擬計畫書1式10份及電子檔等相關資料,逕向衛生福利部提報申請計畫;逾期或所檢附資料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併附申請計畫書及簡報格式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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