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疑義釋示,請查照。
2026/10/12
一、旨揭釋示重點: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不另加以定義,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附件3)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規定請事假。(如附件4)
(三)受僱者因陪伴子女新生入學、畢業典禮、檢定(升學)考試,或陪伴高齡長輩接受健康檢查、參與社區活動、樂齡大學入學等情,確有親自照顧之需求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前開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可依其他規定請事假、特別休假等,其中請特別休假則無須敘明請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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