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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115年度辦理資遣通報宣導實施計畫」請查照。

2026/08/21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未依規定通報,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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