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請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辦理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請查照。
2026/07/09
一、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另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二、勞動部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網址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請貴單位應確實於知悉性騷擾案時,盡速運用前揭系統通報本局,並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提供或轉介被害人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等;至於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時,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