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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以,有關公共場所哺(集)乳室不得設置攝影、錄影或其他具影像擷取功能之設備,以維護使用者隱私一案,請查照。

2026/06/22

一、哺(集)乳室屬高度隱私使用空間,其室內不得設置任何攝影、錄影或其他具影像擷取功能之設備,請配合以下相關事項:

(一)哺(集)乳室內不得裝設攝影機、錄影設備、針孔攝影機、網路攝影裝置或其他具影像擷取、錄製、傳輸或監控功能之設備。

(二)不得以偽裝型式設置於插座、時鐘、偵測器、照明設備、天花板、牆面、家具或其他不易察覺位置之疑似攝錄設備。

(三)如因公共安全、出入口管理或其他正當管理需求需要設置監視設備者,其設置範圍應限於哺(集)乳室外側公共區域,且不得拍攝、涵蓋、擷取或以任何方式取得室內影像。

二、若有設置哺(集)乳室,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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