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檢送勞動部「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3點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轉知所轄事業,請查照。
2026/04/02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3月27日經園環安字第1150006379號函辦理。(原函與附件影附)
二、勞動部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受理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申請案,為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經濟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運動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名稱並修正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運動領域特殊專長」、經濟部公告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生技領域特殊專長」、環境部公告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環境領域特殊專長」,及各部會更新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爰配合修正旨揭應備文件。
三、旨案經勞動部於115年3月20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50501766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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