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如遇選舉、罷免投票日,辦理開班及學員補課事宜一案。
2025/07/21
一、憲法第17條規定,選舉及罷免為國民行使公民權之重要途徑,如訓練單位開課日逢國家舉辦選舉、罷免投票日(如114年7月26日),請針對相關班次訓練,事先調查學員請假情形,學員個人因投票而請假者,應允准假,不得拒絕,請假超過3小時者,請儘速安排補課,以維護學員受訓權益。
二、倘學員因投票而請假,致缺課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並非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之退訓理由,訓練單位不得令其退訓或不予結訓。
三、若徵得同班全體學員同意,亦得調整開班日期,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規定辦理報備地方主管機關,確保學員依法行使投票權利及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