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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以,自113年12月23日起,符合健保資格者,應持續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該署不再受理保險對象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出國停保一案,請查照。

2025/01/07

o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3年12月26日經園人字第113002573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113年12月23日健保承字第1130641291號函(原函附件影附)辦理。

o按113年12月23日發布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自113年12月23日起取消出國停復保規定,健保署自是日起,不受理停保。惟113年12月22日(含)以前已辦理停保之保險對象,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但出國未滿6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及補繳保險費。另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o檢附宣導單張及問答集,相關資料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重要政策/停復保規定變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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