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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宣導「自用車公路養管費7月開徵」及「公路養管費繳費攻略」

2026/07/03

一、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或「養管費」。

二、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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