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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

2026/04/17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本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所定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所列各款規定審認

之。(修正條文第4條之2)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4條之2第3項移列至第4條之3第1項,爰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4

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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