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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係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七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條)於83.11.21經行政院核定設置。

86.6.4 行政院同意和平港港區範圍劃定。

89.3.31 行政院函指定和平港為工業專用港。

89.4.27 經濟部、交通部會銜公告,指定和平港專供和平工業區內廠商原物料及成品輸出入之用及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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