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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有關「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5073號令修正發布,茲公告「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

2025/11/21

旨案修正條文公布於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官網最新消息(https://oli.tycg.gov.tw/),供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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