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函以,住宅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於115年9月2日以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定自116年1月13日起至121年1月12日止,請查照。
2026/09/08
1.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9月4日經園發法字第1150019728號函轉經濟部115年9月3日經法字第11500717540號函轉行政院115年9月2日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B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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