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檢送本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名單 1份,請查照。

2026/07/03

一、依據本部115年6月30日勞職授字第1150252580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認可之醫療機構計有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等48家,名單詳如附表,有關「認可期間」欄之註記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註記*1及*2:請轉知各該醫療機構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檢附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巡迴X光車或移動式聽力檢查室(亭)之租用證明文件,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審查,並經本部核定後,方得延長有效期間最長至118年6月30日。

(二)註記*3及*4:係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審酌醫療機構相關違反情形與訪查結果,核定認可期間最長分別至117年6月30日及116年6月30日。

(三)註記*5者,請轉知各該醫療機構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

前,依前說明二(一)辦理,方得延長有限期間至1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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