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檢送「自用車公路養管費7月開徵」及「公路養管費繳費攻略」海報電子檔各1份,請查照。
2026/06/30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29日經園投創字第1150013934號函轉經濟部115年6月25日經秘字第11500652050號函轉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5年6月24日北市監企字第1155010378號函辦理。
二、查公路法第27條已修正並經總統公布,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或「養管費」,徵收目的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使用,更名後開徵期程、繳費方式及繳納金額均維持不變。
三、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於7月開徵,請貴中心協助張貼海報並利用跑馬燈、網頁及「訊息交流群組」等方式,告知民眾開徵訊息。
四、宣導內容為「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刊登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五、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供參。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