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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1份,請查照。

2026/06/30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115年6月25日經園環永字第1150013805號函辦理。(原函與附件影附)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定於11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條文第12條之1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機械、設備等實施風險評估,並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期引導企業訂定符合需求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三、旨揭原則電子檔已同步上傳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敬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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